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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三)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8-09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三)


1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要求有哪些?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要求有哪些?

答: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种植、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8、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跨越限界、危险品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21、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铁路线路有哪些?

答: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2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维护铁路安全贡献的奖励有哪些?

       答: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薛城区护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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