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摘编宣传知识问答 1、山东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出台《条例》 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条例》中所称见义勇为是哪些行为? 答:《条例》中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4、《条例》中见义勇为人员适用范围是? 答: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5、《条例》如何组织实施?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加强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6、《条例》对公民和单位作了哪些规定? 答: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条例》中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4)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8、《条例》规定哪些人可以申请见义勇为?申请时效有哪些规定? 答: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9、《条例》规定行为人和近亲属以外还有哪些依据可以确认见义勇为? 答: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2)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10、《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奖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见义勇为基金来源有哪些? 答:主要来源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2)社会捐赠; (3)投资收益; (4)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12、见义勇为基金使用于哪些事项? (1)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2)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3)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 (4)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5)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6)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山东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