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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首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7-19

山东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首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7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升级地方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多样多发且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增强,能否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也是衡量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表示,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但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社会治理过渡依赖国家公共资源的投入,社会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的解纷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会自治能力还不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上推动和解、调节、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共65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化解途径、程序衔接、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附则8章。《条例》作为一项促进性立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围绕优化配置各类化解纠纷资源和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指引两方面展开,在总结概括山东各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国内外多远话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有益成果,在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推出了多项改革创新举措。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涉及到的主体众多,该《条例》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主体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以及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等,明晰了各主体的职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

  在化解解纷过程中,各纠纷化解主体、途径能否形成有效对接,往往直接影响纠纷化解的效果。为此,《条例》对各化解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明晰了各途径的程序转换,还明确了主体间的配合协同以及效力衔接。通过规范程序转换,赋予了调解协议一定的约束力,增强了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威性。

  事实上,纠纷发生后,很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解决,或者不知道诉讼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这一情况,《条例》强化了各解纷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条例》在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设定了各主体的告知义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

  《条例》还扩大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范围,规定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上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和支持个人成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合适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没有财政资金支持、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调解们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此外,《条例》还要求设立三大平台,即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综合性服务平台一般设置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是纠纷多发领域,整合相关的专业解纷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一般委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                  (中国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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