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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知识问答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12-12

社区矫正工作知识问答


问题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案: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问题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问题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问题四: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期限规定?

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问题五: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哪些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

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问题六: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哪些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答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问题七: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哪些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答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问题八: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外出就医怎么办?

答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问题九: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如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答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问题十: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案:(1)监督管理。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劳动观念、传统文化、心理健康等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困扶助。协调相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问题十一:社区矫正与监狱改造有哪些不同点?

答案:(1)矫正环境的开放性不同。监禁矫正在监狱、看守所等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进行,罪犯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社区矫正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进行矫正,其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一定限制。

(2)矫正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工作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

 (3)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的教育对象包括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则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4)矫正参与的社会性不同。监狱矫正主要依靠监狱内部资源和力量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充分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问题十二:矫正小组的职能是什么?

答案:(1)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问题十二:社区服刑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的权利;

     (4)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问题十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规定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或身体状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问题十四:什么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答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问题十五:什么是分级处遇?

答案: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其处遇级别相应分为严管级处遇、普管级处遇和宽管级处遇。管理等级越严,管理措施越严、要求越高。

问题十六:严管级处遇有哪些?

答案:(1)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由一名矫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书面思想汇报;

(3)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均不少于12小时;

(4)司法所每月走访一次。

问题十七: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分哪几种情况?

答案:(1)日常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随时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报告司法所。

(3)重大报告。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到特殊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问题十八:社区服刑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答案: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1)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的;

(2)因病不能参加的;

(3)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4)因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5)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因第(2)项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问题十九:什么是禁止令?

答案: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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