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禁止铁路沿线保护区内烧荒点火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确保春运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市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切实保障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枣庄市综治办、枣庄市护路办决定,2018年2月1日至3月20日,在全市开展禁止铁路沿线烧荒点火专项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对违规烧荒者,《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和树木,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和树木,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四、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种植、挖坑取土、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影响路基稳定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清理。 五、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六、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举报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各级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并视情节给予奖励。 枣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枣 庄 市 铁 路 护 路 联 防 办 公 室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