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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销兴起,加入“金融互助”需谨慎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7-19

微传销兴起,加入“金融互助”需谨慎

 近年来在网络上兴起的“金融互助”,在日前发布的一份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报告被指为“一种伪互联网金融”,其实质是微传销行为。这种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一切特征,即“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

  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时下的许多金融互助,如“野狼互助”、3M等,虚拟币传销,一般没有符合其实际价值的货物,都要缴入门费。以流传较广的“野狼互助”模式为例,其微信群内发布的游戏规则显示,团队有6层,第一层是群主,只有1个人,第二层为副群主,有两个人。依此类推,到第六层则有32人。参与该项目的人需一次性投入2000在第六层排位。该层排满32个位,收入的64000元给第五层16分,依次类推。当该群64个点位全排满,群主可以收入64000元然后出局。该群随后裂变为两个群,副群主晋升为群主,然后再次开始新的排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金融互助大都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

  根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另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据此,报告认为,“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平台既不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要求,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投资者无疑是伪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受害者。“金融互助”等微传销以互助的名义,诱以高昂的收入、低门槛会员巨幅优惠,以及拉入新人的巨额返利让更多的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其欺骗性和危害性。

  “参与者不仅是缺乏知识的普通百姓,而且高收入的白领阶层、公务员甚至金融从业者参与者众多。”武长海团队调查发现,“金融互助”等传销参与者缺乏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教育,其之所以持续参与其中,是因为内心的贪婪,总以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盘者。“金融互助”在国内的参与人员达数百万人,有数百个传销平台,涉及金额达数千亿人民币。

  需要警惕的是,“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组织策划者利用一些社交平台非实名漏洞,仅以服务费等方式收取部分款项,并不占有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投入了宣传发行、向先前投资者支付利息等方向。动辄给社会造成了数千亿公共财产损失,参与群众多,“金融互助”无疑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危险因素。

  “金融互助”等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报告指出,“金融互助”等微传销“金融互助”微传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平台进行传播,一旦这些平台大面积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相互串联、相互传染、相互叠加、相互混杂,“金融互助”等微传销风险有可能成为风险混合的新纽带,引发风险的集中爆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组织利用“金融互助”等微传销的手段,进行洗钱活动或进行资金非法转移。

  政府部门对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武长海看来,“金融互助”这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融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同时,政府对于“金融互助”微传销平台没有触犯监管部门的“占用资金”、“提供担保”和“有资金池”等红线,有关政府部门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金融互助”平台投资者认为即使投资资金颗粒无收,不会怪罪他们,只是自认倒霉,很少投资者主动去投诉。有关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主动进行监管也是造成“金融互助”传销泛滥的原因之一。

  而且,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侧重结构而非功能监管;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对于“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平台发生的案件涉案人、地和案件的本身属性等综合因素,难以确定监管者和监管责任。

  此外,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缺失,认知偏差,急功近利;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微信、QQ和微信支付的非实名制,都是助长微传销的重要原因。

  为此,报告建议,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新型网络传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或加强《禁止传销条例》的司法解释,将所有微传销的行为纳入到《禁止传销条例》监管中来。

  报告还建议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构筑起打击微传销的协作体系。从长期来看,应当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

  此外,报告建议,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加强微信等社交平台自我审查、管控力度、落实实名制规定等。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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