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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要注意“留痕

来源:司法局编辑:管理员时间:2018-08-13

“走!咱去司法所说说,我发货单上写的清清楚楚,你这人还想赖账!”“去就去,我房子都盖完了,怎么还会收你水泥!”近日,薛城区司法局沙沟司法所干警在调解室内接待了争执不下的两位当事人。经过司法所干警询问情况,双方争执的原因也清晰起来:

2018年3月21日,某甲因生产建设需要,从经营建筑材料的某乙的店里进购水泥,双方口头商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料款。工程结束后,某甲结账时,对工程期间4月6日的一次送料(20袋水泥)产生争议。某甲认为不存在那次供货,因此与某乙发生纠纷。双方经村人民调解会员会调解不成,于是来到沙沟司法所调解。某甲称自己4月6日前工程已经完工,不可能再购进20袋水泥。某乙称自己有出货记录,不会有错。由于双方一直是口头交易,关于这20袋水泥的交易双方都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正面调解行不通,司法所干警就从侧面突破,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习惯也是补充合同的一种方式。于是司法所干警仔细询问了双方数次交易的细节,据某乙叙述,在每次订料前,某甲都会提前一日给某乙打电话,告知送货数量,除送货之外,两人没有电话联系。某甲对前述交易习惯也予以认可。随后,司法所干警要求某乙提供4月5日的通话记录。某乙提供了4月5日通话详单,司法所干警果然找到了某甲在4月5日主动联系某乙的通话记录,时长2分钟。司法所干警再次对某甲进行情、理、法的劝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甲向某乙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编者提示:收货、收款需要当场清点、检验和确认这是商品交易中最基本的常识,有时部分经营者、送货员的不规范操作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取证难、维权难。购买商品,消费者也要及时索取发票、收据,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商品交易,也要注意“留痕”!                                                                (刘海龙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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