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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8-02-2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六、老年人如何预防非法集资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多,通过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骗取钱物的案件越来越多,老年人成为金融诈骗重灾区,因此老年人应切实预防非法集资。

(一)谨记高回报 伴随高风险。老年人选择将自己养老金用于投资理财时,大多是被集资人许诺的高额利息、入股分红所吸引,殊不知当你看中骗子的高回报时,本金已经岌岌可危。如果有人和你说,他们的理财项目收益高、风险低,那么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落入理财陷阱。

(二)投资前要商量 以免事后受埋怨。老年人辛苦攒下的养老金是与老伴的共同财产,在打算投资前一定要和老伴商量。数十万元的投资支出对家庭来说也属于大事件,老年人除了和老伴沟通外,也要多听听子女的意见。很多老年人投资失败或被骗后,因为事前没有与家人商量,事后更不敢让家人知晓,老人除了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外,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压力。

(三)不贪小利 免成非法集资帮凶。有的老年人经不住骗子高利息诱惑,购买了理财产品。老人“收益”后,又将项目介绍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对老人许诺拉人头给予几个点的提成,老人有可能经不住提成的诱惑,介绍身边更多的人也购买理财产品。一旦被骗后,不但自身遭受损失也让邻居成为受害者,更重要的是自己还成为了非法集资的帮凶。

(四)审慎选择 投资理财对象。老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审慎选择投资对象,做好相关的信息查询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企业的注册信息,可以查看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注册地址等信息。在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老人:第一、不要仅凭公司巨额的注册资本就轻信公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分为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很多公司所显示的注册资本大都是认缴出资,实际并未足额出资,有的还没有到公司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第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查看公司的不良信息,如果有提示注册地无法联系等经营异常信息或者其他警示信息,那么就不要选择向这些公司投资。

(五)融资企业 金融资质要必备。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准入制,从事金融业务要取得金融许可证,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如果有企业向老年人募集资金,老年人首先应当在银监会的金融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具备金融许可证,如果经查询不具备从事金融许可证,就不要参与企业的集资,以免权益受损。

(六)融资项目 本身要审核。很多非法集资都是打着生态庄园开发、修建养老公寓、投资机场高速路建设等旗号,公开的向社会募集资金。老年人容易被这些高大上项目所吸引,这些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不清楚,项目是否真正委托募集资金不清楚,项目经营状况及前景不清楚,也没有途径去审核这些项目。其实好多项目都是骗子虚构的,本身并不存在,只是骗子用来集资的幌子。

(七)合同先审查 签字要慎重。老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先认真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老人要切记凡是签字的都要认真审核,凡是对方的承诺都要落实到文字上。

(八)理财有担保 防患于未然。老人在投资理财时,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借款公司提供担保。对担保公司,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资质和能力,很多公司用自己投资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为债务作担保,那么担保能力就很弱。如果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一旦借款公司违约,老年人就可以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的降低风险。

(九)遭受损失 及时处置不拖延。老年人投资理财时,如果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或者利息,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现被骗,集资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案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需要冻结、查封集资人的财产。不要相信骗子拖延的花言巧语。

(十)维权要理性 寻求专业帮助。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大多涉及几十人或者上百人,而其中又以老年人居多。老年人因非法集资被骗,可能毕生攒下的养老金都被骗光,可能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情绪往往非常激动。老人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权。                                                                                                                          薛城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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