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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 法院:同伴监护人担责10%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8-09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 法院:同伴监护人担责10%

 

与15岁的伙伴小华一起去戏水,看到其溺水后,同伴小明在惊慌之下因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结果小华因无人营救而死亡。那么,小明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同伴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7日,初中生小明和小华相约下午到网吧玩耍。小华到了小明家,两人商量后又决定先去坑塘里洗澡。出门时,小明的父亲问两个孩子出去干什么,小华说去地里掰玉米回来煮煮吃。从小明家出门后,两人便一起来到坑塘里下水玩耍。

  大概玩了三四十分钟,小明听到坑塘边有人说话,因父母多次告诫其不要下坑塘洗澡,他害怕熟人把他俩下坑塘洗澡的事告诉父母,就叫小华赶快上岸。随后,小明往东边的岸边游,小华则往西边的岸边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窝中,当他回头看小华的时候,发现小华衣服在坑塘边,人不在。小明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也没有找到。

  17时许,小明问拔草的张某看到小华没有,张某说没看见,并问他们在干什么,小明告诉张某,他和小华下午一块在坑塘里洗澡,但现在找不到小华了。张某听后立即起身回家,途中正好遇见小华的母亲贾某,便问她孩子是否在家。在得知小华没有回家后,张某告诉贾某小明和小华在坑塘里洗澡的事情。贾某赶到坑塘,发现孩子溺水,便和闻讯赶来的丈夫一边给邻居打电话求助,一边下水救人。等村民赶来,小华的父亲已将小华打捞上来,并给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随后赶到的乡卫生院医生也当场对小华进行施救,但经抢救无效还是死亡了。

  据了解,涉案的坑塘系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由某市政府委托该市某镇政府管护。

  事后,小华的父母将市政府、镇政府和小明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走进南阳市第21小学,巡回审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当庭判决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市政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        (法制网)

  

       以案释法

  同伴溺水别贸然施救但不能不理

  每年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高发期。事实上,在全国不少地方的死亡事故统计中,溺水死亡已成为孩子出意外的“头号杀手”,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市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2016年8月份,南阳地区普降暴雨,镇政府在暴雨过后,应当意识到涉案坑塘蓄水的危险性,并及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警示提醒。但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镇政府仅在涉案坑塘处用小纸板竖了一个虽然可以看见但是却不能充分引起人们注意的安全警示标语“水深危险”,除此以外再无其他防护措施。坑塘周围杂草丛生,不能一目了然地辨认出坑塘的边缘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镇政府在对坑塘的日常管理中存在过错。

  但基于市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市政府作为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对镇政府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他作为一个15周岁的少年,应当能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事情。涉案坑塘距离周围居家户一两百米,且村民张某就在地里拔草,但小明并没有呼救,明显具有过错。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虽然其具有过错,但过错较小,酌情确定小明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担主责。

  卧龙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提醒说,暑假期间,家长要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尤其不要手拉手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但也不可不管不问,应当立即报警或寻求成人帮助,展开智慧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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