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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拖延不还钱怎么办?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7-19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拖延不还钱怎么办?

 

问: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拖延不还怎么办?

2013年初的时候,朋友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到了他的账户,他给我写了个借条,但是借条上的名字和他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当时还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时间为一年。现在已过还款日期快两年,多次催款未果,我该怎么办?

答:您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单明才、种萌 律师为您解答。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您的陈述,本案的借款时间为2013年初,借款到期时间为2014年初,即从2014年初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2016年初就要满两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您没有注意保存向债务人催款的证据,债务人有可能说您从未向其催收借款,主张该笔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建议您注意收集向债务人催收借款的证据的同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所说的借条上的名字和债务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的情况,您可以结合向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转款的记录,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您现在已经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要求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月息2分),债权人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您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过高,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服务热线:0632—5191025、5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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