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学 > 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中的借条陷阱防不胜防!你中招了吗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7-19

民间借贷中的借条陷阱防不胜防!你中招了吗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律师通过对代理案件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进行整理,以案例形式提醒各位朋友。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某祥借款 20 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某祥”写成“张某样”。张某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某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某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某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 10000 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李某借周某 50000 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 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 50000 元,现还欠款 5000 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 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四、以“ 收 ”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 7000 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 7000 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 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 800 元。”这种偷“斤 ”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 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 20000 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 120000 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 18000 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 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 l0000 元,约定利息为年息 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 l0000 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 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山东长安网)


枣庄长安网群
Copyright 2017-2018 www.zzszf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共枣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市政大厦十楼
备案号:鲁ICP备14025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