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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公司开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办公室编辑:管理员时间:2017-07-19

无故被公司开除,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问题:我于2014年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进入单位后我工作一直很努力,也受到领导多次表彰。但是,一周前,公司突然给我下达了辞退通知书,当天就不再让我上班了,可是我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我想问一下,现在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首先,您应先确定自身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详见相关法条)。其次,若您确实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在仲裁时您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最后,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服务热线:13562212268、152666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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