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卖房借名申贷款 争产权合同判无效 周峰曾向张瑞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06年3月,周峰与张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瑞,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峰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瑞。张瑞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峰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瑞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瑞配合过户。 2013年3月,周峰还清了房款,便要求张瑞归还房屋。但张瑞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峰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此,双方闹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瑞应协助周峰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峰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张瑞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实质是借助“买卖”房产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风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制日报)。